申请再审的受理期限是多久?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认为有错误而向法院提出再次审理请求的法律程序。对于申请再审的受理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从判决、裁定生效开始算,当事人要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情况起六个月内也可以申请再审。 而在行政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在刑事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再审申请的受理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虽然没有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那样明确的期限限制,但及时提出再审申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不同类型的诉讼中申请再审的受理期限有不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申请再审的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