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去医院做伤残鉴定和去劳动局做鉴定有什么区别?

我受了工伤,现在要做伤残鉴定,听说可以去医院做,也能去劳动局做。我不太清楚这两者有啥不同,比如鉴定流程、鉴定结果的效力这些方面,想了解下医院伤残鉴定和劳动局鉴定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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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工伤去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和去劳动局进行鉴定,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鉴定机构的性质不同。医院进行的伤残鉴定通常是基于医疗专业知识和技术,由医院的相关科室或专业鉴定人员进行操作,它本质上属于一种医疗诊断行为。而劳动局(现多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鉴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其背后依托的是国家行政权力,鉴定主体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包括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等。 在鉴定目的方面,医院的伤残鉴定主要是从医学角度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损伤情况以及对身体机能的影响,更多是为后续的医疗治疗提供参考。而劳动局的工伤鉴定,目的在于确定职工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的伤残等级,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待遇的具体标准。 从鉴定标准来看,医院的伤残鉴定标准可能因不同的鉴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而有所不同,例如用于民事赔偿的伤残鉴定可能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劳动局的工伤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专门针对工伤情形制定,更贴合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在鉴定程序上,医院的伤残鉴定相对较为灵活,伤者可以自行前往有资质的医院申请鉴定。而劳动局的工伤鉴定则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首先,职工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至于鉴定结果的效力,医院的伤残鉴定结果在民事赔偿等领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在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一般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劳动局的工伤鉴定结果则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标准等内容。该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和程序,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事宜。这些规定为工伤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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