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质押权与抵押权?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质押和抵押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质押权和抵押权到底有啥区别,不知道什么时候该用质押,什么时候该用抵押。想了解一下它们在概念、设立方式、实现方式等方面具体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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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和抵押权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以下为您详细区分: 首先,概念不同。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质押权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抵押权不需要。 其次,标的物不同。质押权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比如汽车、股票、债券等。而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像房屋、土地等,不过也包括一些动产,例如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再者,设立方式不同。质押权的设立,以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有当出质人把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时,质押权才正式成立。而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俗来讲,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才有效,动产抵押不登记也能生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然后,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主要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质押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区分质押权与抵押权,关键在于把握它们在概念、标的物、设立方式以及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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