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我有一些纠纷想通过仲裁解决,但不清楚仲裁委员会到底能受理哪些类型的案件。我遇到的纠纷涉及合同方面,也有一些财产权益的问题,想知道这些在不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内,所以来问问具体的受案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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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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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它有特定的受案范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是非常常见的可仲裁事项,比如买卖合同纠纷,就是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就合同的履行、质量、价款等方面产生的争议;租赁合同纠纷,可能是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金支付、房屋使用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房地产权益纠纷等。像企业之间因商标侵权产生的赔偿纠纷,就属于财产权益纠纷的范畴。 然而,也有一些纠纷是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仲裁法》第三条明确指出,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婚姻纠纷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这些问题通常由法院依据相关的婚姻法律进行处理。行政争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纠纷,比如行政处罚争议、行政许可争议等,这类纠纷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它有一套独立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则主要依据相关的农业法律和政策来进行仲裁处理。 总之,在考虑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时,要先判断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确保自己的维权途径是正确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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