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受案范围及程序特点有哪些?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有自己特定的受案范围和程序特点。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来看看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意味着,像买卖、租赁、借款等各类合同纠纷,以及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在仲裁的受案范围内。比如,您和商家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商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商品,您因此和商家产生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不过,该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不能仲裁的情况,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些纠纷通常涉及人身关系或者行政权力,不适合通过仲裁来解决。 接着,说说仲裁的程序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自愿性。《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只有双方都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仲裁程序才能启动。这和法院诉讼不同,法院诉讼只要一方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个特点是专业性。仲裁机构通常会聘请各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这些仲裁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和处理专业性较强的纠纷。比如在知识产权、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纠纷,由专业的仲裁员来审理,更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第三个特点是灵活性。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等。而且仲裁的审理方式也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公开审理。一般来说,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个特点是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根据《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立即生效,不需要像法院诉讼那样经过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 总之,了解仲裁的受案范围和程序特点,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纠纷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且双方都愿意通过仲裁解决,那么仲裁可能是一个高效、专业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