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与连带责任担保人产生的责任一样吗?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责任担保,现在对方还不上钱,债主找我要钱。我不太清楚我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和借款人在责任方面是不是一样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我们各自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会不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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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借款人与连带责任担保人产生的责任并不完全一样。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借款人,简单来说就是向他人或者机构借钱的人,在借款合同中是直接的债务承担者。而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要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借款人而言,其负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首要责任。这是基于借贷关系本身产生的直接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就构成违约,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借款人还款,并可能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等。 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责任具有补充性和连带性。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款。也就是说,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不过,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相当于取代了债权人的地位向借款人要求偿还自己垫付的款项。 所以,虽然借款人与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还款上都有义务,但两者责任产生的基础、顺序以及后续的权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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