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否不受侵犯且被禁止侵犯的情况有哪些?
我想知道在咱们国家,人格尊严这方面是怎么保障的。我感觉自己的人格尊严好像被人侵犯了,但不太确定这种情况是不是真的属于侵犯人格尊严,也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就想了解下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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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简单来说,人格尊严就是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应有的、被他人尊重的地位和权利,它包括人的名誉、荣誉、姓名、肖像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从根本大法的层面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提供了保障。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比如当众辱骂他人。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像编造他人的负面谣言并四处传播。而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人格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九百九十条指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如果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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