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什么由外交部门确定吗?
我不太清楚在国家反制方面,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相关的内容,比如具体的范围、条件之类的,是由外交部门来决定吗?我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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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相关规定,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有着明确的制定和实施规则。 首先,所谓反制清单,是指针对那些对我国进行非法制裁等不当行为的个人、组织等列入的特定名单。反制措施则是针对被列入反制清单的对象所采取的相应制裁行动,比如限制其入境、冻结其在我国境内的资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一种或者几种反制措施。而外交部门在其中也有着重要的职能,它参与到整体的对外事务处理和国际关系协调中,在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实施过程中,会从外交层面进行综合考量和协调沟通,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所以,并非单纯由外交部门来决定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全部内容,而是多个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来完成这一重要工作,以此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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