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和案底是一个性质吗?
我不太清楚前科和案底到底有啥区别,不知道它们是不是一个性质。有时候在生活中会听到这两个词,感觉好像差不多,但又不太确定。想弄明白它们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一样的,有啥不同的规定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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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和案底并不是一个性质的概念。 首先来说案底,案底通常指的是犯罪记录。当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被判定有罪后,相关的犯罪信息就会被记录在特定的档案中,这就是案底。依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一旦有了案底,会对个人产生诸多影响,比如在就业方面,某些职业,像公务员、律师、法官等,明确要求从业者无犯罪记录;在出国签证办理时,一些国家也会审查申请人是否有犯罪记录。 而前科,一般是指曾经因为犯罪而受到过刑事处罚。它强调的是曾经有过犯罪并被处罚这样一段经历。有前科的人在再次犯罪时,可能会因为前科情况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说明前科会影响到再次犯罪时的量刑。 综上所述,案底侧重于犯罪的记录本身,而前科更侧重于曾经犯罪受罚的经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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