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是否不破不立?

我遇到个事儿,感觉我的情况应该能立案,但公安机关说不破不立,不给我立案。我不太懂这‘不破不立’是啥意思,也不知道公安机关这么做对不对,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公安机关到底有没有不破不立这一说法,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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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破不立”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不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遵循的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案件的立案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意味着,立案的标准是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案件是否能够侦破。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有责任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依法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不能以案件难以侦破为由而拒绝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以“不破不立”为由不立案,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对不立案的理由不服,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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