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本特征有返还性吗?
我一直以为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该有返还性。但又不太确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税收的基本特征里到底包不包含返还性呢?我对这方面不太懂,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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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从税收的定义和性质来看,税收基本特征是不具有返还性的。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其中,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比如,你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国家不会直接把这部分税款返还给你。这和我们日常的买卖交易不同,在买卖中,你付了钱能直接得到商品或服务,而税收没有这种直接的返还对应关系。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从根本大法的层面规定了公民纳税的义务性,而未提及返还性。税收虽然不具有针对纳税人个体的返还性,但从宏观角度,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建设,如修建道路、建设学校、提供医疗保障等,这些公共服务最终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是一种间接的“用之于民”,但这并不等同于税收具有返还性这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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