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是否有留置盘问的规定?
我在了解刑事诉讼相关法律知识时,听到有人说刑诉法里有留置盘问,可我看刑诉法条文好像没看到。我想弄清楚刑诉法到底有没有留置盘问这个规定,这对我理解刑事诉讼程序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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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留置盘问这一措施。留置盘问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 留置盘问,通俗来讲,就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赋予了公安机关进行留置盘问的权力。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规则,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它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这些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所以,留置盘问和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在法律依据、适用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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