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逮捕条件但为何不适用监视居住?


在司法实践中,逮捕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但适用条件有所不同。首先来解释一下逮捕和监视居住的概念。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同时,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但不适用监视居住,可能是因为其不符合监视居住所要求的特定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没有怀孕、哺乳等情况,也不存在是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扶养人等情况,同时案件也没有特殊情况表明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此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就会按照法律规定采取逮捕措施,而不适用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