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有哪些试行办法?

我做生意欠了税,税务机关说要对我的财物进行拍卖变卖来抵税。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具体是怎样的,包括什么情况下会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的流程是怎样的,我的权益如何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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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税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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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是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首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抵税财物。抵税财物指的是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处置这些财物来抵缴税款。 依据《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税务机关在以下情况可以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如果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拍卖、变卖的流程是有严格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先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对于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保护的。税务机关在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未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拍卖、变卖所得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而且,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活动,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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