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变卖税款罚款的顺序是怎样的?
我公司因为一些原因面临资产被拍卖变卖的情况,听说拍卖变卖所得要用来清偿税款和罚款。我不太清楚这个顺序是怎样规定的,是先交税款还是先交罚款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公司在这方面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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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清偿税款和罚款时,有着明确的顺序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税款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的款项,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罚款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经济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这意味着,当拍卖变卖纳税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时,税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首先要从拍卖变卖所得中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在税款清偿完毕之后,如果还有剩余的款项,才会用于缴纳罚款。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因为税收是国家进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事业的资金保障。 例如,某企业的财产被拍卖后获得了一定的收入,该企业既欠缴税款又有罚款未缴纳。那么,在处理这笔拍卖收入时,要先把所欠的税款从收入中扣除,缴入国库。之后,若还有剩余资金,才会用来支付罚款。如果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全部税款,那么罚款就可能无法得到清偿。总之,税款在拍卖变卖清偿顺序中优先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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