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机关要求欠税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该如何处理?

我碰到个难题,自己的抵押物面临处置,可税务机关称欠税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我不太清楚这是否合理合法,也不知道该怎么应对。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法律对此有怎样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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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税务机关要求欠税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时,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表明如果欠税发生在抵押之前,从法律条文规定,税务机关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律依据。 然而,事情并非绝对。从公示公信角度讲,欠税公告制度有欠税信息公示效力。若欠税未经公告,申请执行人在接受抵押权设定时无法考虑到被执行人存在欠税因素,此时税务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对申请执行人不公,也相当于让抵押登记制度失去意义 。 从强制执行角度看,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力,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财产来抵缴税款。要是欠税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税务机关之前完全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等法院采取措施后再来主张权利,毕竟法院不是代征欠税的义务机关。 并且,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对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征缴欠税,而不应非要用争议抵押财产的拍卖所得冲抵欠税。 在破产程序中,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便欠税发生在抵押之前,在破产程序里抵押权也可能优先于税款受偿。 总之,面对税务机关的要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可以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阐述自身观点和理由,若沟通无法解决,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欠税: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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