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时偿还银行债务有优先性吗?
我开的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之前向银行贷了款,现在还有其他供应商的货 款没付。想知道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偿还银行的债务是不是有优先性,是银行先拿到钱,还是供应商和银行按比例分配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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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时偿还银行债务是否具有优先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破产清偿顺序。破产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由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先后次序。当企业破产时,其资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以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作为债权人,在破产清偿中的地位并非一概而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银行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那么它就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在职工权益、社保税费等清偿之后,按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不具有优先性。例如,一家企业破产时,先支付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给职工发放了工资和相关补偿、缴纳了社保税费后,剩下的财产才会在包括银行在内的普通债权人之间按债权比例分配。
然而,如果银行的债权有担保,情况就不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比如企业以自己的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当企业破产时,银行有权就 该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综上所述,破产时银行债务是否优先偿还,关键在于银行债权的性质。有担保的债权通常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则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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