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优先受偿权条款是怎样的?


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能让部分债权人比其他普通债权人更早、更优先地获得清偿。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多种优先受偿的情况。首先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别除权。比如,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当甲公司破产时,银行就可以对该厂房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性。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负担的债务,像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然后,职工债权也具有优先性。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清偿顺序上,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税收债权等也有相应的优先顺序规定。税收债权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税收法律关系,对纳税人享有的要求其缴纳税款的权利。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但劣后于有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职工债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