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财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有很多债务需要偿还,像员工工资、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等。我想知道按照破产法,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先还谁后还谁,希望能有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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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各个债权人的利益分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法规定的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里的职工权益是受到重点保护的,因为职工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这些费用对于他们至关重要。 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涉及到社会整体的保障体系,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保障这部分的清偿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正常运转。 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了前面两类优先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比如企业的商业欠款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有多个,而破产财产不够全部偿还他们的债权,那么每个债权人按照自己债权的比例来获得相应的清偿份额。 另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高管在企业破产时还能获得过高的工资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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