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的流程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在无法继续经营、资不抵债等情况下,对企业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的法定程序。以下是对破产清算程序流程的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破产。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法院受理是关键的一步。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这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接下来管理人接管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管理。 债权申报也很重要。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