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时管理人未撤销股东抽逃资金怎么办?
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了,我发现有股东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况,但是管理人却没有去撤销这个抽逃资金的行为。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想了解下遇到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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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股东抽逃资金是一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抽逃资金指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将其出资撤回,使得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少。这就好比一个装满货物的仓库,有人偷偷把货物搬走了,仓库看起来还是那个仓库,但实际能利用的货物却变少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而股东抽逃资金属于损害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责任和义务去撤销这种行为并追回资金。 如果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未撤销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以要求管理人说明不采取行动的理由。因为管理人有义务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履行职责,那就是失职。 若管理人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更换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此外,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返还抽逃的资金。法律赋予了相关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当管理人不作为时,债权人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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