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需要满足哪三个条件?


在我国,企业破产是一个严肃且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过程。当企业面临经营困境,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问题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可见,破产通常涉及到三个关键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指企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能力按照约定偿还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到了该还钱的时候,企业拿不出钱来还给债权人。例如,企业与供应商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时间,到期后企业却无法支付这笔货款,这就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里的不能清偿是一种持续的状态,而不是偶尔的资金周转困难。 第二个条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意味着企业的全部资产价值低于其所负的全部债务。在判断时,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比如,企业的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流动资产如现金、存款、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等,将这些资产的价值相加后,如果小于企业所欠的债务总额,就可以认定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种情况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严重恶化,资不抵债。 第三个条件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一个相对主观的判断标准,但在实践中也有具体的考量因素。即使企业的资产在理论上可能足以清偿债务,但如果企业无法变现资产来偿还债务,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偿债,就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例如,企业的大部分资产是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或者应收账款很难收回,导致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到期债务,就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只有当企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才符合破产的法定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申请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由人民法院来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在整个破产过程中,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