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之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简单来说,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在民事交往中都没有高低之分,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这就好比在一场游戏中,所有玩家的起始规则都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参与某项民事活动,和谁参与,以及如何参与。比如,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和他人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等。《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双方进行交易或者产生纠纷时,结果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这就像分蛋糕,要尽量分得均匀。《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通俗来讲,就是要讲信用,不能欺诈、隐瞒等。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同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就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比如,不能签订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道德的合同。《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原则,它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比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