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有哪些基本理论问题?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不太清楚这探望权具体都有啥说法。像探望权的概念到底是啥,有啥法律依据,行使的时候有啥限制这些基本理论问题,我都想弄明白,免得以后行使权利的时候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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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后,没和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有去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而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这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嗜好,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那么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其次是主体特定原则,即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权,其他亲属一般没有法定的探望权。 另外,当探望权受到侵害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保障探望权的合理行使。总之,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对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情感需求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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