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标近似的根据是什么?


判断商标近似是商标审查、商标侵权判定中的重要环节,其主要依据涉及多方面内容。 首先是商标的构成要素,这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基础。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需要对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进行逐一比对。例如,文字商标主要看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等方面。读音相近的文字商标,如“娃哈哈”与“哇哈哈”,就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字形相似的,像“雷士”与“雪士”,也容易引发近似判断;含义相同或相近的,如“玫瑰”和“蔷薇”,同样存在近似风险。图形商标则着重看图形的外观、构图、表现形式等。如果两个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非常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就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其次是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这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的综合判断。即使商标的构成要素存在一定差异,但如果整体给人的视觉印象相近,也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比如,一个商标是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另一个商标虽然文字不同但图形和整体布局相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容易将两者混淆,那么这两个商标也会被认为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商标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 此外,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会影响近似判断。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如果一个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他人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就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而知名度高的商标,由于其在市场上已经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相关公众对其认知度较高,对于近似商标的容忍度就会相对较低。例如,“可口可乐”这样的知名商标,与它近似的商标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因为消费者很容易将近似商标的商品误认为是“可口可乐”的产品。 最后,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如果两个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它们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商标法》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则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比如,“苹果”商标用于电子产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如果另一个“苹菓”商标也用于电子产品,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与“苹果”商标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