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排除专属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在探讨仲裁排除专属管辖的依据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专属管辖和仲裁。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更合适、更专业的处理,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当然也包括专属管辖。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时,就意味着他们选择了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而放弃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从法理上来说,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特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争议解决的方式。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体现。只要仲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以不动产纠纷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不动产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当发生纠纷时,就应当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因为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专属管辖权。 此外,我国积极与国际接轨,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承认仲裁协议排除专属管辖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国际经济交往。 综上所述,仲裁排除专属管辖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专属管辖。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保障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