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的依据是什么?


过错推定,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是谁主张对方有过错,谁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但在过错推定里,法律先假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然后加害人得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那就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的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的法律条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有很多涉及过错推定的规定。 在物件损害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过错推定。像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从建筑物里掉下来东西砸伤了人,这个时候就先假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他们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证明自己定期检查了设施,没有疏忽管理等。如果他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那就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还有在医疗损害责任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出现了这些情况,法律就先推定它有过错,医疗机构要自己去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如果无法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也是采用了过错推定,先假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教育机构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否则就要担责。 总之,过错推定的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针对特定情形作出的规定,这些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