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依据。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顺便把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一起解决了。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然而,在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中,精神损害赔偿有着特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指出的是“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主要是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和保障社会秩序,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相对比较主观,难以准确衡量,并且犯罪行为本身已经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刑事处罚,这种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对被害人精神上的一种抚慰。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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