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北京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北京工作,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离职了,公司说要给我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比如补偿金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想了解下北京这边在这方面有啥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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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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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在北京,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根据该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约定补偿金标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话,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要是这个30%低于北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就按照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同时,对于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这样可以保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有持续的经济收入。而且,用人单位如果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补偿金,甚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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