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时,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在2009年,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九条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你因为受伤去医院看病花的钱,只要有正规的票据和相关证明,都可以要求赔偿。 误工费方面,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比如你因为受伤不能上班,导致工资收入减少了,这部分减少的收入就可以作为误工费要求赔偿。 护理费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就是说如果需要有人照顾你,照顾你的人的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比如你去医院看病坐公交、打车等花费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你住院期间的吃饭等费用有一定的标准可以要求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医生认为你需要加强营养来恢复身体,那么这部分营养费也可以要求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因为受伤导致残疾,就可以根据这个标准要求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比如你因为受伤需要使用轮椅等辅助器具,这部分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不幸死亡,这部分费用是需要赔偿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有需要抚养的人,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死亡,其家属可以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