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改房未取得产权即公证遗嘱处分该房产有什么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改房。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它与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其购买和产权取得受到特定政策的约束。 在法律层面,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然而,对于北京市房改房未取得产权即通过公证遗嘱处分该房产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虽然遗嘱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但根据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其所有权并不完全归属于遗嘱人。因为产权的取得是拥有完整处分权的前提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虽然说的是转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于未取得产权的房产进行处分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订立公证遗嘱,公证处可能会基于房产产权的不确定性,而拒绝办理公证。 即便遗嘱人强行订立了这样的遗嘱,在遗嘱生效后,由于房产没有产权,可能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和实际问题。比如,继承人可能无法顺利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因为房产部门需要依据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来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此外,房改房的产权取得往往与职工的身份、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遗嘱处分的房改房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那么该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有些房改房在购买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如需要居住一定年限后才能完全取得产权等。 所以,对于北京市房改房未取得产权即通过公证遗嘱处分该房产的情况,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建议遗嘱人在取得房产产权后再订立遗嘱并进行公证,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