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和公司有点纠纷,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但我不知道举证责任是咋分配的,是我全负责,还是公司也得承担一部分?想了解下具体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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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着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状态。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单位干活,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双方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当需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提供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卡、同事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工资条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工作证能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 而用人单位需要对工资支付记录、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这些证据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劳动者难以获取。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这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会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总之,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是根据证据的实际掌控情况进行分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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