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探讨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里,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要是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对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通常遵循一定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来说,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上有争议时,员工要先拿出初步证据来证明自己入职的时间。比如,员工可以提供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帮助员工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大致时间。 然而,因为很多和劳动关系相关的资料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所以用人单位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通常要保存员工的入职资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要是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这些资料来证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员工的入职登记表,而员工能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等初步证据,这时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可能会采信员工的主张。 此外,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比如,员工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时间、工资发放的起始时间等。如果双方都有证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总之,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某一方承担。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更多的管理资料,其在举证责任上往往承担着更重要的角色。所以,无论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