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时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受害人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确实与单一伤残等级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残疾赔偿金的基本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但实践中通常采用“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方法。具体来说,是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等级作为附加指数。例如,最高伤残等级为七级,其伤残赔偿指数为40%,其他还有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九级伤残附加指数一般为2%,十级伤残附加指数一般为1%。那么总的伤残赔偿指数就是40%+2%+1% = 43%。 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假设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000元,受害人50岁,构成上述多个伤残等级,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43%,那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就是50000元×20年×43% = 43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在具体的附加指数取值上可能会有所差异,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所以,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