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哪几种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的几种情况: 首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简单来说,如果法院直接判决剥夺某人政治权利,那么从判决正式确定的那一天开始,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就开始执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例如,某人被判处管制两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这两年的管制和两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开始和结束的。这在《刑法》第五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再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没有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在这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等三年刑期执行完或者假释后,开始计算这两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最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