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发生日应该从哪天开始计算?


在法律领域中,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能使合同的法律效力消灭。当合同出现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就获得了解除权,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来终止合同关系。 关于解除权发生日的计算,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解除权就发生了,解除权发生日就是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的那一天。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若乙拖欠租金超过30日,甲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乙真的拖欠租金超过了30日,那么从第31天开始,甲的解除权就发生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这些法定解除情形中,不同的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权发生日。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权就产生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从得知该情况之日起获得解除权。 在实际操作中,若当事人对解除权发生日存在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履行行为的证明等,来证明解除权发生的具体时间。若协商无法解决争议,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认定解除权发生日。总之,准确确定解除权发生日对于当事人合法行使解除权、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