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的一方能申请解散公司吗
我和朋友各占有限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现在公司经营不太好,我想结束经营,不知道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解散公司,想了解一下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条件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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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中,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的一方,是有可能申请解散公司的,但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从股东会决议的角度来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即便一方占股百分之五十 ,如果没有另一方的同意或者其他能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支持,仅靠这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是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来解散公司的。 其次,如果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还有另外一种途径,即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意味着,占股百分之五十的一方,只要能证明公司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就有权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比如公司长期陷入僵局,股东间矛盾激烈无法正常经营决策,且损害到股东利益,又没办法通过其他协商等方式解决时,就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所以,有限公司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的一方,直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比较困难,但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相关概念: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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