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否能以默认的方式作出?


在探讨承诺能否以默认的方式作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比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 100 元的价格把我的这本书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而乙如果表示同意购买,这就是承诺。 一般情况下,承诺需要受要约人以明确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要清楚地表达自己同意要约的意思。这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比如签订合同、发邮件表示同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直接告诉要约人自己愿意接受。这是因为明确的表示能够让双方清楚地知道彼此的意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不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承诺是可以以默认的方式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存在特定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来作出承诺,那么受要约人的默认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承诺。 举个例子,如果在某一行业中,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交易习惯,当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如果没有明确拒绝,并且开始按照要约的内容进行履行相关的准备工作或者实际行动,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视为以默认的方式作出了承诺。再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说如果乙在收到要约后的一周内没有回复,但开始为履行合同进行了采购原材料等准备工作,就视为乙同意该要约。如果乙按照这种方式做了,那么乙的行为就构成了以默认方式作出的承诺。 但是,要注意的是,以默认方式作出承诺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不能仅仅因为受要约人没有明确拒绝,就随意认定其作出了承诺。必须要有明确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中有明确的表示。如果没有这些前提条件,就不能轻易将受要约人的沉默或者默认行为认定为承诺。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沉默本身并不构成意思表示。 总之,承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能以默认的方式作出,但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在进行交易和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最好还是以明确的方式作出承诺,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清晰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