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能否追加前股东?
我投资的一家公司破产了,现在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债务。我听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追加前股东来承担责任,可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想问问,到底在公司破产的时候能不能追加前股东来偿债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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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追加前股东,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常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好比你买了公司一定份额的“门票”,那你承担的责任也就和这“门票”的价值挂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果前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破产时,一般不能随意追加该前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因为他已经完成了自己在出资方面的责任,公司的后续经营风险通常不应再由其额外承担。 然而,如果前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况,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前股东没交够钱就把股权转了,那在公司破产时,他还是要在没交的钱和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负责。 另外,如果前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破产时,债权人也可以基于此要求前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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