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兼任翻译人员吗?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发现办案人员同时还充当了翻译人员。我不太清楚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担心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想了解一下,行政案件里办案人员到底能不能兼任翻译人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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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办案人员原则上不可以兼任翻译人员,这主要是基于法律上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过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而翻译人员如果和案件有上述利害关系等情况,同样适用回避的规定。 办案人员的职责是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需要保持客观、公正。如果同时兼任翻译人员,可能会因为自身角色的多重性,导致在翻译过程中带有主观倾向,从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呈现和公正处理。并且,如果办案人员兼任翻译人员,一旦出现翻译不准确或者有偏差的情况,可能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纠正。所以,为了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人员通常不可以兼任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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