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股东就都能行使股东知情权吗?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有助于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股东是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不过,并不是只要是股东就绝对能行使股东知情权。这里存在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如果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就可以拒绝其查阅请求。所谓“不正当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虽然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基础,但如果股东的行为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或者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是有权拒绝其行使部分知情权的。当股东和公司就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