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是否可以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冲突法?
我在学习国际私法的时候,对准据法和冲突规范这部分内容有点迷糊。我看到说准据法可以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冲突法,可我不太理解。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准据法真的能是冲突规范援引的冲突法吗?想搞清楚这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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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简单来说,当涉及到跨国的民商事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冲突规范来找到一个合适的法律,这个被找到的法律就是准据法,它能明确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而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准据法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因为冲突规范的作用就是要指引适用具体的实体法律,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这里根据这条冲突规范所指向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等具体的法律就是实体法,也就是准据法。 一般不会将冲突法作为准据法。因为冲突法的功能是确定法律适用的规则,而不是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把冲突法作为准据法,就无法达到解决当事人实际纠纷、明确权利义务的目的。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角度来看,准据法通常不可以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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