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结案后是否可以申请再执行?


在执行案件结案后,是否可以申请再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案件结案的几种常见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结案的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不同的结案方式对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有不同的影响。 如果是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这意味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再申请执行的。因为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程序的目的已经实现。例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被告在执行过程中全额偿还了该款项,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此时就不能再针对该笔借款申请执行。 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结案方式,主要是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情况下采取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比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于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后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偿款,此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于终结执行的情况,一般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在这些情况下,一般不能再申请执行,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也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比如,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部分撤销,对于未被撤销部分的内容,可能还存在申请执行的可能。 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这几种结案方式也各有其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销案通常是指执行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撤销;不予执行一般是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存在法定情形时作出的;驳回申请是在申请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对于这些情况,是否能再次申请执行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综上所述,执行案件结案后能否申请再执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结案方式和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