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逮捕后的补充侦查阶段可以逮捕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之前检察院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 定,现在案子进入补充侦查阶段。我心里很忐忑,不知道在这个补充侦查阶段,会不会又被逮捕啊?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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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予逮捕后的补充侦查阶段是否可以逮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补充侦查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通常是基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当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满足这些条件时,就会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补充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收集到了新的证据,使得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犯罪嫌疑人符合了逮捕的条件,那么是可以再次提请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且符合逮 捕条件,侦查机关可以重新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也就是说,不予逮捕后的补充侦查阶段是有可能进行逮捕的。这取决于补充侦查的结果,即是否获取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补充侦查阶段也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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