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有股东要转让股权。我听说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里好像没提到这事儿,我就想知道,公司章程能不能约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呢?我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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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意义等方面来分析。首先,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置主要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具有资合性,其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合作基础对公司的经营也非常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意味着,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一定的自治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公司章程关于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约定通常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来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例如,公司在设立之初,全体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和运营模式的考虑,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综合来看,公司章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约定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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