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原告?
我所在的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有业务纠纷,对方违约给我们造成了损失。我们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让对方赔偿,但不清楚分公司有没有资格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所以来问问分公司到底能不能作为原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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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的。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也就可以作为原告去起诉。 不过,虽然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但它的民事责任最终可能还是要由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分公司在诉讼中败诉需要承担赔偿等责任,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总公司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分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并不改变其责任承担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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