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公司为被告时总公司是否要列为共同被告?
我有个官司,打算起诉一家公司的分公司,但有人说最好把总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这样做对我有没有好处,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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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从诉讼主体资格角度来看,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然而,是否要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分公司有足够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仅以分公司为被告也是可行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参与一些民事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但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比较明智的选择。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总公司最终要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负责。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可以在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否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综合考虑分公司的财产状况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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