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是分公司吗

我在处理一些公司事务时,遇到了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我们公司有分公司,现在分公司好像有一些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我就想弄清楚,在法律上,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能不能是分公司啊?我主要想知道有什么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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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是分公司。首先来解释一下行政处罚,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分公司属于“其它组织”的范畴。 也就是说,当分公司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不过,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分公司因其财产或行为能力不足以承担处罚责任,那么责任将由总公司承担。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也指出,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在实际中,如果分公司实施了违法治安管理等行为,行政机关能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若分公司能承担责任的,先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承担的,则由总公司承担。总之,分公司具备成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资格。 相关概念: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分公司: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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