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分手彩礼是否能退?
我和对象同居了一段时间,现在打算分手。之前他家给了我家彩礼,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同居后分手的情况下,这彩礼到底要不要退,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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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同居期间分手彩礼是否能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一般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聘金、聘礼等财物,其目的往往是为了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同居期间分手这种情况,因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不过,实际处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如果同居时间较长,可能意味着双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类似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在返还彩礼时可能会适当减少返还的比例。还有彩礼的使用情况,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那么这部分也会在考虑返还数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导致分手的原因也会对彩礼返还产生影响,如果是给付方的过错导致分手,在返还彩礼时可能也会有所考量。 总之,同居期间分手彩礼原则上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具体的返还数额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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