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撤销的婚姻登记是否可以撤销?
我和另一半登记结婚后,发现存在一些当初没考虑到的情况,现在打算撤销婚姻登记,目前已经处于拟撤销阶段了,我不太清楚这个阶段的婚姻登记到底能不能撤销,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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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拟撤销的婚姻登记是否可以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姻登记撤销的概念。婚姻登记撤销是指对已经办理的结婚登记,基于法定的事由,通过法定的程序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婚姻登记才有可能被撤销。当处于拟撤销阶段时,如果确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并且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那么婚姻登记是可以被撤销的。但是,如果不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或者虽然存在事由但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那么婚姻登记通常是不能被撤销的。 例如,若一方以另一方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婚姻登记就会被撤销。而如果只是因为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这并不属于法定的撤销事由,婚姻登记就不能被撤销。所以,拟撤销的婚姻登记能否撤销,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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